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
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药材种植周期3年以上的有哪些?药材种植如果是用种子直播的很多是当年种当年收获的,也有当年播种第二年收获的。如果播种或育苗栽种后三年以上还可以收获的药材也有很多的。
一次播种或移栽后,可以连续生长发育两年以上,但每年都会完成一个发芽,开花,结籽的过程,而且不会死亡。这类药材主要有人参,党参,黄芪,甘草,杜仲,厚朴,黄柏,枸杞,蒲公英,生地,大黄,冬花,连翘,金银花等等。像党参,黄芪,甘草多年生长一般都是采籽,多年生长根茎不会太用,因为生长年份太多药材根茎会长太大而没有药用价值的。但像树木类的药材像枸杞,厚朴,连翘,杜仲,黄柏,金银花等就是一次栽种,每年采收,只要你管理好就会多年生长,一直到长老都可以采收的。大黄,生地,冬花等根茎类种植的也是一次栽种,每年都会发芽,开花,结籽,采收的。但也不能年份太多,种植几年要挖出来倒茬,要不然就会产量降低。而且田间管理是必须要做的,不然年年生长,杂草会很多不利于药材成长的。
药材种植周期在三年以上的应该有不少,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然环境选择种植哪些药材,因为药材种植地域性是很重要的。我是西北药乡农民,欢迎有问题咨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结合地域优势,支持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种植养殖,保障中药材品质,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参与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中药材品牌。
鼓励利用药食同源的本省道地中药材开展保健食品、药膳食疗的研究、开发,支持其创新发展。
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引导和技术指导。
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炮制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专业分为:种植专业合作社、养殖专业合作社、水产专业合作社等。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从事养猪、养鸡、养牛、养兔、养鸭等陆生动物的专业合作社。
1 黄精
由于野生黄精资源逐渐减少,野生黄精成为市场的稀缺货,2019年鲜货每公斤15-20元。家种生长年周期较长,野生资源恢复困难,随着后期供求失衡进一步凸显。
2 三叶青
三叶青被称为植物抗生素。目前市场价大概在每斤五六百元,种得好的话,一株三叶青能产2—3两的块根,一亩产量能达1000多斤,一亩地效益能赚50万元左右。
3 桔梗
桔梗属40种大宗药材之一,主要出口韩国、日本等国家,近年来货源紧缺,价格上涨。每亩可收干品350~450公斤,产值24000~35000元。
4 旱半夏
属常用药,市场需求量大,野生资源严重短缺,人工种植效益喜人。每亩用种量40公斤,收干品200~250公斤,每公斤80~110元,产值16000~22000元。
5 黄芪
黄芪属大宗药材之一,每年的出口量和内销量均很大,虽然价格有所波动,但总体来看,市场需求量越来越大,按现行价每公斤8~15元计算,每亩地可收入2000~3750元。
6 水飞蓟
水飞蓟亩产量在100~200千克左右,目前市场价格15~25元/千克,由于采收不方便,老产区种植年年在调减,随着飞蓟素的价格上涨,今后原药材的价格将会好转。
7 白术
目前为止白术经历了两年的低价位运作,已经处于低价位运行的末期,市场存货已经出现空缺。以商业的眼光来看目前白术种植投入成本低,价格上涨空间大,是最好的种植时机。
8 黄芩
由于银黄口服液等产品的问世,黄芩的开发利用日益深入,需求量增加。许多地区生长1年就采收,当年亩收入1000~1500元左右。如2年收获,加上种籽收入,效益更为可观。
9 党参
党参为常用补益药材,近年来随着保健事业发展,党参需求量加大。 目前市场价为9~13元/公斤以上,优质党参价格更高。若每公斤平均按10元计算,亩产值达1500~2000元。另外亩产种子10公斤以上,按每公斤80元计算,种子产值800元。
10 白芨
白芨市场需求量巨大,野生资源枯竭,人工种植尚未发展成熟,现白芨供货基本还是靠野生采挖供货,利润丰厚,价格一路上涨,特别是2019年每公斤850-900元。
第一、紫一灵芝孢子粉胶囊
它的主要成分是经过破壁处理以后的灵芝孢子粉,里面含有的粗多糖和灵芝三萜都比较丰富,适合免疫力比较低下的人群来服用,每天吃两次,每次只需要服用两粒即可,不过,未成年人不能够服用它。
第二、美澳健灵芝孢子粉胶囊
这个品牌的灵芝孢子粉胶囊当中含有的粗多糖比较丰富,如果你是容易感冒或者容易生病的人群,那么,可以服用它来改善,要是你是在手术以后需要恢复的人群也可以服用这个品牌的灵芝孢子粉满足服用,吃法是每天吃一次,每次吃三粒即可。
第一名: 阿姆斯
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中心与香港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创办,先后荣获国家首批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重多殊荣,担任首都生物肥料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理事长单位”。曾承担并主持20余项国家各部委的支持项目,包括4项国家级星火计划、13项北京市自主创新项目,取得20余项国家发明专利,掌握着微生物肥料领域的核心技术。
公司创建生物肥料工程技术中心,拥有现代化的微生物研发实验室和先进的菌种发酵生产设备,具备规模化生产液体、粉剂和颗粒的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的能力。发展至今,公司拥有32个微生物肥料登记证、20个注册商标、23个自主创新产品、新技术新产品证书。主要系列化产品有:阿姆斯牌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水溶性肥料、生物包膜复合肥料,5大类50多个品种。公司研发的土壤重金属修复剂、根瘤菌菌剂、秸秆腐熟剂、有机物料腐熟剂、餐厨垃圾处理剂等微生物菌剂产品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入围政府采购指定产品。自主研发的有机物料腐熟剂,在全国25个省市的农田秸秆还田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1997年阿姆斯公司获农业部第一个微生物肥料登记证,在首批全国颁发的八个登记证中阿姆斯一举获得五个。
1998年国家科委成果办在北京召开推广“阿姆斯复合微生物肥料生产及应用技术推广会”,并向全国发文推广,同年列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2000年阿姆斯复合菌剂及微生物肥料产业化项目相继被列入海淀区、北京市和国家级星火计划,并获北京市海淀区科技进步一等奖。
2001年被中国绿色食品中心认定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2002年被北京市科委授予“北京市星火科技先导型示范企业”称号,微生物菌剂系列产品自2008年开始通过有机认证,同年公司整个生产、管理方式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
2011年科技部授予“十一五国家星火科技执行优秀团队”,发展至今公司拥有23个微生物肥料登记证,3个水溶肥料登记证,20个注册商标,4个自主创新产品证书,12个新技术新产品。
在20余年的发展中,阿姆斯始终秉承发展绿色健康农业的理念,专业、专注投身于中国微生物肥料领域的研究,并以高新生物技术为核心,有机、生态、绿色、环保为主题,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项目产业化于一体,产品综合质量和多项技术指标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在历年农业部组织的全国性质量安全普查中,均为合格,受到农业部及广大用户的好评。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科技日报、农民日报、中国改革报、香港商报、华夏时报、中国质量报、南方农村报、农资导报等多家媒体曾多次大幅报道。
2019年,响应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国家政策方针,阿姆斯公司与贵州美加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正式合并,全新定义安全健康生态农业新型肥料的行业发展方向,开启农业全程高效绿色生态种植模式,终止生物肥土壤修复治理传统化肥再侵害的恶性循环。首都生物肥料科技创新服务联盟
未来,阿姆斯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家园、务实创新、共同发展”的企业精神,始终贯彻“保护人类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伟大目标和企业核心理念,持续健康土壤,还原绿色生态,(致力于打造国际生态肥料知名品牌,使阿姆斯成长为生态肥料行业的旗舰企)业,我们愿同社会各界一道为实现这一目标而携手共进。
第二名: 中农富源
北京中农富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肥料产业科技创新企业,与中国农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等科研院校有深度合作,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内。集团始于1998年,目前在全球设有15个生产基地、3个综合研发中心、23个业务办事处、上万个循环农业与生态种植示范基地,利用生物科技,布局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生态农产品与酵素饮品五大业务板块,让中国农业循环起来!
第三名: 落地旺
山东硕果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聊城市,是一家专门从事新型肥料,生物菌剂,水溶肥料研发,技术转让,推广销售,农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创新型生物科技公司,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与国内知名科研机构,企业,多名专家教授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真诚敬业的硕果满始终坚持以质量赢得市场,靠诚信服务客户的原则,以关注土壤健康促进农业发展为己任,坚持为了客户需求,持续技术投入推动公司产品的不断进步。
公司口号:将绿色革命进行到底,让农民增产增收,让蓝天更蓝,大地更绿.
第四名: 筑田
长春富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外资企业,它引用国外现代微生物技术和工艺,生产含有多种微生物群体的“土壤改良剂”——筑田微生物菌剂,简称筑田菌剂。
2004年春,该产品在中国吉林省德惠市郭家乡进行了小规模的田间试验。试验结果令农民惊喜,并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关注。
2004年秋,在吉林农业大学土壤学专家赵兰坡教授的指导和吉林省土肥站的支持和协作下,在长春近郊和其它市进行了大规模的田间试验,同样取得了令人可喜的结果。
2005年10月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建立了长春富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十一世纪是生物技术时代,也是绿色农业时代,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和无公害、绿色及有机食品需求的不断增加,筑田菌剂市场空间也将迅速扩大,其前景将是广阔的。
第五名: 苏柯汉
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澳大利亚合资企业,于2004年2月18日在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776万元。2015年1月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证券简称:苏柯汉,证券代码:831835。公司交通方便,距高速公路仅10分钟车程,距潍坊机场40分钟。公司占地面积20,000多平方米,拥有两个标准化厂房,装备先进的酶制剂、菌制剂研发实验室、制造装备和仓库。
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各种工业和商业酶制剂、菌制剂以及相关产品。多年来,公司产品种类稳步扩大,广泛服务于各个行业,包括:动物饲料添加剂,农业生物菌剂,水产养殖生物制剂,造纸酶制剂,纺织酶制剂,商业和家庭环保酶制剂等领域。
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许多资深的微生物学家,其中博士5人,硕士6人,获国家科学进步成就奖者两人。公司有一支由优秀工程师、管理者和办公室人员组成的团队。为加快科研步伐,公司定期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过去的几年里,应澳洲、菲律宾和国内很多高校的邀请,公司承担了一些重大科研项目,生产研发的微生物菌种稳步增加。
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为社会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训练有素,专业专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提供了保障。公司鼓励每一位员工不断开阔眼界,努力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公司还密切关注客户的问题和需求,开发了各种适应客户需求的产品。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创建之日起一直走在生物技术的前沿,并将在将来继续开拓创新,为全球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名: 三炬
福建三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于1997年,公司注册资本3900万元。是一家以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为主营业务,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代码:430604)。
23年以来,“三炬”初心不改,初衷不忘,一直从事着农用微生物的研创、开发与应用,一直致力于土壤之健康和地力之恢复、有机农业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及作物循律生长和品质的提升。“三炬”微生物菌剂目前在香蕉、柑橘、蜜柚、茶叶、芒果、哈密瓜、烟草、苹果、冬枣、葡萄、水稻、蔬菜、花旗参、三七等作物上广泛应用,拥有一套精准高效的生态农业解决方案,产品持续改善并一直品正质优。
以专注土壤健康,发展生态农业,改善人类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为宗旨,研发生产了以农用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海藻寡糖为主导的绿色、有机专用产品,产品在土壤改善、作物抗病抗逆增产、生态养殖、环境治理等方面使用效果显著,并且有多项产品通过了欧盟BCS有机认证。
二十多年来,公司建立起专业的研究院、培养了自己的专业研发团队。现公司与中科院微生物所和成都生物所、中国农科院、海洋三所、沈阳化工研究院、广东农科院、广西农科院等微生物专家和土壤营养专家及厦门大学、福建农大、华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海南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等高校及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第七名: 佐田氏
山东佐田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泉城济南,是一家专注研发高品质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水溶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致力于土壤有机质提升和土壤微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大型有机肥料生产企业,通过ISO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济南市农业龙头企业、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腐植酸肥料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磷复肥工业协会会员单位,拥有济南、德州、阜新、晋中等生产基地。公司拥有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济南市新型抗病-促生多功能生物肥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生物肥料工程技术研究生培养基地(山东农业大学)、有机源土壤调理剂研究院等科研平台,配备专职科研人员几十人,与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山东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出双源腐植酸、PAPM化感菌群两项核心技术,先后承担山东省自主创新及成果转化专项计划项目、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等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和研究论文,荣获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牵头起草完成《腐植酸有机肥料》团体标准、《腐植酸生物有机肥》行业标准。公司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致力于员工能成就、致力于客户有发展、致力于农业高品质为核心价值观,为实现农业、人类、自然和谐共存的农业梦不断探索与发展。
第八名: 黎昊源
山东黎昊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由开动第一个小生物菌发酵罐开始,历经风雨,一往直前,现已成为一家专门从事多种微生物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型龙头骨干企业。
公司依托微生物反应堆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设备,专业从事微生物菌剂和新型微生物肥料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服务。公司内部现设有产品研发中心和营销中心,拥有一支优秀的科研、农化服务队伍和营销团队,是目前国内集科研、生产、经营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产业化示范基地。公司坚持"科技创新、品质立牌、创造市场、实现共赢"的发展战略。面对新的市场形势和机遇与挑战,公司秉承“真诚合作,服务三农”的服务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品质为基础,以诚信为根本,构建“黎昊源”知名品牌。
公司运用现代高科技生物技术精心发酵、配制、生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所需要的微生物有机生态肥。为国内企业农产品出口和全国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了优质高效专用肥料。
公司紧紧围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为中心,坚持测土施肥、配方施肥、平衡施肥的原则,为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可持续发展的规模效益农业提供土肥基础。
展望未来,黎昊源将以“诚信、创新、和谐、合力、奉献”的企业精神,心向农民,追求生态,奉献绿色,竭诚联络四方,共创绿色大业。
第九名: 庞大
山东庞大集团源于2001年从事微生物菌肥研究与开发,并获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菌肥生产资质。山东庞大集团专业生产高品质微生物菌肥,水溶肥料,厂区占地面积560亩,年产量30万吨,拥有21项生物肥登记证,总注册资本1.5亿元,位于中国长寿之乡-山东单县。
山东庞大集团连续三年被评为中国生物肥企业竞争力100强,中国质量信用AAA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科技进步奖,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有机生产资料评估,山东庞大集团拥有十几项国家发明专利,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奖。
山东庞大集团研发生产的菌生力、菌果乐、菌之初、福莱斯、第四菌素、果甜菜香等系列微生物菌肥,选用植物油渣,食用菌渣,大豆饼渣,木糖醇渣等植物源原材料,加入发酵腐熟剂,采用三级好氧发酵腐熟技术和植物碳缓释包膜技术,结合多种工艺发酵而成。
庞大菌肥对土壤板结、酸碱化、盐渍化、有害菌过多,菌群失调等土壤重茬问题有针对性效果,主要表现在疏松土壤、增加有益微生物菌群数量、调节酸碱、解磷解钾、抗重茬、防病害、生根壮苗、提升作物品质、提高化肥利用率、降低重金属危害等功能。庞大菌肥有缓释作用,可以完全替代农家肥,肥效时间长,后期不脱肥。庞大菌肥系列产品广泛适用于瓜果蔬菜、葱姜蒜、中药材、根茎块等经济作物和大田作物。作为基肥或追肥使用,可撒施、沟施、穴施,施肥入土。
山东庞大集团的愿景是建设成为行业领先的生物肥品牌生产商,我们的使命是让中国6亿亩土地用上好菌肥。山东庞大集团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农业”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节本增效”,“提质增效”方针,立足生物肥料行业,服务中国农业,为绿色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名: 碧沃丰
碧沃丰生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1640)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生物科技研发及生物产品生产、销售,提供生物技术解决方案的高新科技上市企业。碧沃丰为客户提供水产养殖微生态制剂、养殖水体生态净化设备、水产养殖尾水(废水)处理系统、蓝藻生态治理系统等产品和技术服务,凭借自主研发的先进微生物专利技术,为渔业水环境治理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被誉为“渔业水环境治理专家”,2017年由广东省科技厅评定为广东省环境治理微生物及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碧沃丰致力于运用微生物技术治理水产养殖尾水,公司拥有丰富的治污菌种库,50多种微生物治污菌剂,可针对性地解决不同类型的水环境污染。目前已拥有7项国家发明专利、25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外观专利及11项环保工程设备控制软件著作权、二十几项发明专利正在申报受理中。
碧沃丰水产养殖微生态制剂是从自然界中定向筛选而得到的有益菌,采用独特的微胶囊封装和“菌+酶”处理技术配制而成,保证了有益菌的活性、稳定性和高效性。适用于海淡水中的鱼、虾、蟹、贝、海参、鳖、蛙等养殖池塘,具有改良底泥、调节水质、平衡浮游生物结构、抑制有害细菌生长繁殖、尾水处理等功能,实现养殖水域的系统化治理。
碧沃丰养殖水体生态净化设备拥有智能控制系统、菌种智能循环+筛选+优化控制系统、养殖尾水净化系统三大系统,通过驯化、培养、扩充有益微生物种群和数量来增强微生物的活性,从而达到高效持续净化养殖水质的作用,可快速处理“黑水”、“红水”、“浓水”等各类恶劣水体,高效分解水体中的淤泥、残饵、粪便,从而提升水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碧沃丰拥有成熟的渔业水环境综合调控治理技术,包括养殖水质调节与增产技术、养殖尾水生态治理技术、大水面渔业水体净化技术,可针对不同的水产养殖类型,设计科学、合理、高效的渔业水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有效降低水体污染物指标,净化水质,降低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提高水产养殖的生态和经济效益。碧沃丰养殖尾水生态治理技术在第四届中国国际现代渔业暨渔业科技博览会上荣获“绿色高质量发展奖”。
碧沃丰蓝藻生态治理解决方案运用强大的微生物菌剂和独特的微生物技术,控制污染源、溶藻除藻、水质调理、底泥消减,实现微生态系统调控和生态治理,使蓝藻水华的治理走上了一条生态防控的道路,比传统的物理法、化学法更优,达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长期目标。
碧沃丰利用微生物技术的优势,聚焦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污水处理、水环境治理等领域,提供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实施、项目调试、长效运维等生物技术整体解决方案,产品及技术服务于各类水污染案例超过6000个。公司于2015年在新三板上市后借助了资本的力量,积极推进企业规模化发展道路。先后在国内多地成立分支机构,包括广州市碧沃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碧沃丰生态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沃丰环保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碧沃丰生物有限公司、碧沃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碧沃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湖北碧水沃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碧沃丰海洋科技(海南)有限公司、碧沃丰微生物环境治理产业技术研究院、广东省环境治理微生物及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分支机构以碧沃丰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及产品为核心,发挥各分支机构的区域优势形成互补,共同构成碧沃丰生物技术服务体系,为全国各地乃至海外提供高品质的生物产品及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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