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变更税务登记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和法定期限: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 工商行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 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 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 登记。
2、 需办理的手续:
(1)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持下列证件、资料等到原税务 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营业执照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b.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c.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d.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 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营业执照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b.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有关证明资料;
c.其他有关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b.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c.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证件、资料的提供,除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外,均需副本和复印件各 1份,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副本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依法如 实填写,税务机关审核后,归入纳税人档案。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 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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